(2017)皖12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海玲与王超良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玲,王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范海玲,女,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王超良,男,1982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超良有皖K1W7**号开瑞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超良所有的皖K1W7**号开瑞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