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东风与潘锋峰、黄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风,潘锋峰,黄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554号之一原告:张东风,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星,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锋峰(曾用名潘铎锋),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黄景,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张东风与被告潘锋峰、黄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东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东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9元,减半收取计661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4.50元由原告张东风负担。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 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