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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纹与邢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纹,邢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695号原告:张纹,女,193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男,住阜平县,由阜平县北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邢瑞雪,女,1947年2月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张纹与被告邢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纹负担。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利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