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纹与邢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纹,邢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695号原告:张纹,女,193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男,住阜平县,由阜平县北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邢瑞雪,女,1947年2月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原告张纹与被告邢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纹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纹负担。审判员 刘胜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仇利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