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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财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福正、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福正,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皮县冀沧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8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顾延冬,男,1990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孙福正,男,1982年2月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申请人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冀J×××××号车车主。被申请人南皮县冀沧运输队,冀J×××××挂车车主。解除保全申请人顾延冬与被申请人孙福正、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皮县冀沧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鲁1403财保1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南皮县冀沧运输队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顾延冬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顾延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J×××××号、被申请人南皮县冀沧运输队所有的冀J××××号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