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路艳娥申请执行王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艳娥,王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路艳娥,女。被执行人:王张龙,男。路艳娥申请执行王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路艳娥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29.48元。本院在执行路艳娥与王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王张龙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张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张龙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被执行人王张龙的出境和高消费。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