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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天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天强,张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92号31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37735522531。法定代表人陈晓。被执行人翁天强,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鸣丽,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128号,责令被执行人翁天强等偿还申请人杭州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997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了被执行人翁天强、张鸣丽所有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翁天强、张鸣丽已履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翁天强、张鸣丽所有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