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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利与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027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303号莱蒙商业中心。诉讼代表人:何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利诉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利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