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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向权与高友浩、刘永芹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权,高友浩,刘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69号申请执行人李向权,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730425181X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高友浩,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申请人刘永芹,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李向权与被执行人高友浩、刘永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高友浩的保全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向权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