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符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男,1991年生,云南省宣威市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3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生,云南省宣威市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3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怀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2时许,宣威市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民警协同宣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宣威市双龙街道鑫御华都4幢402号房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符某、杨某并当场查获二人共同持有用于吸食的毒品疑似物213片,称量后共净重20.07克。经鉴定,从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符某、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2时许,宣威市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民警协同宣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宣威市双龙街道鑫御华都4幢402号房抓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符某、杨某并当场查获二人共同持有用于吸食的毒品疑似物213片。经称量,共净重20.07克。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取样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封装照片及涉案财物入库管理登记表,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确认,视听资料,二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符某、杨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杨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何 盼人民陪审员 宁竹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柴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