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慧其、许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其,许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其,女,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被执行人许德明,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李慧其申请执行许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李慧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许德明将执行款3546元交纳至本院,上述款项3546元已由申请人李慧其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施雄伟审判员 钱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