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纪月龙与骆文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月龙,骆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纪月龙,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骆文敏,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纪月龙与骆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骆文敏仅有住房一套,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对房产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时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延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