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魏书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魏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515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孟宪伟,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魏书宇,女,1963年3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2016)桐规罚字第B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该处违法建筑物。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即贰万叁仟肆佰元整。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2340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6)桐规罚字第B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 判 长 陈新奇审 判 员 刘兴元人民陪审员 吴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