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全孟与张全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孟,张全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600号原告:张全孟,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张全峰,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普林,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孟诉被告张全峰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全孟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全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全孟撤回对被告张全峰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全孟承担。审判员 马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树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