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熠、刘凯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熠,刘凯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熠,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管亚东,江苏管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凯迪,女,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召强、郑盼,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熠、刘凯迪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苏03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认定被告人刘凯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熠、刘凯迪均不服,张熠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刘凯迪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2日、2017年7月6日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德远审判员 徐志华审判员 秦瑞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