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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嗣哲与被告运城市博鑫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忠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嗣哲,运城市博鑫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忠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841号原告:刘嗣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利,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博鑫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玲,该公司信管部主管。第三人:张忠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嗣哲与被告运城市博鑫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忠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嗣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运城市博鑫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忠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嗣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嗣哲撤回对被告运城市博鑫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忠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嗣哲担。审 判 长 张彦宏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人民陪审员 李   献   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