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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海华、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华,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华,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2469503-9。法定代表人:吴小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海华与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7535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日权利人李海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631.6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8568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05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9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