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贾鹏与王效云、李开河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鹏,王效云,李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贾鹏,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效云,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开河,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贾鹏与王效云、李开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开河名下有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桑园路XX号房产一处(房地权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开河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桑园路75号房产一处(房地权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