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旭勇与鲍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旭勇,鲍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378号原告:邵旭勇,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鲍航,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邵旭勇与被告鲍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邵旭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鲍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旭勇撤回对被告鲍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邵旭勇负担。审判员 卢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