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旭勇与鲍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旭勇,鲍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378号原告:邵旭勇,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鲍航,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邵旭勇与被告鲍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邵旭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鲍航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旭勇撤回对被告鲍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邵旭勇负担。审判员  卢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