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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0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于秀兰与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兰,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96-1号申请人:于秀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邢涛,住长春市宽城区。于秀兰与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邢涛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申请人于秀兰以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邢涛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美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