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陈彦峰、王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陈彦峰,王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63号原告:陈海峰。被告:陈彦峰。被告:王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与被告陈彦峰、王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海峰承担。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翼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