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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美博玻璃有限公司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美博玻璃有限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399号原告:山东美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经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霞,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峰,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腾飞路699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博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美博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博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美博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5元,减半收取2987.5元,由原告山东美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