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沈兆一与周荣敏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兆一,周荣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3304号原告:沈兆一,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周荣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沈兆一与被告周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兆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荣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兆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周荣敏因经济周转向沈兆一借款11000元,后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欠条一张,之后沈兆一多次催要,周荣敏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周荣敏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沈兆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本院对沈兆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2016年10月18日,周荣敏用常用名周敏署名出具欠条,言明欠沈兆一借款11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沈兆一诉请判令周荣敏支付上述借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周荣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沈兆一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周荣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莉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