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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杜庆芸与新疆盛世通商贸有限公司、高东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芸,新疆盛世通商贸有限公司,高东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263号原告:杜庆芸,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盛世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499号中航煤炭二楼。法定代表人:高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东升,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新疆盛世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审理原告杜庆芸与被告新疆盛世通商贸有限公司、高东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庆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5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