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照丽与唐祥洪离婚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照丽,唐祥洪,唐培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财保30号申请人:杨照丽,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唐祥洪,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唐培斌,男,2004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申请人杨照丽与被申请人唐祥洪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照丽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培斌(监护人:唐祥洪)名下的位于盐亭县安置房一套予以查封。案外人杨照君、李长军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住房一套,面积为144.88平方米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照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唐培斌(监护人:唐祥洪)名下的位于盐亭县安置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设置其他权限权益,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二、将杨照君、李长军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盐亭县,面积为144.88平方米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设置其他权限权益,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照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甘永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