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爱华、康文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华,康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华,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康文兵,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执行人王爱华与被执行人康文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鲁1481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文兵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陵市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