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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李传武、石娜、王银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李传武,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被执行人:李传武,男。被执行人:石娜,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909203920,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国华与被执行人李传武、石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21506.10元,执行费1608.37元。已执行112320.48元,尚有10793.9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隆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