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76江苏艾物润人工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艾物润人工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民初76号原告:江苏艾物润人工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正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法务。被告:蒋XX,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江苏艾物润人工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物润公司)与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物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X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物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偿还。原告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蒋XX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被告蒋XX出具借款单向原告艾物润公司借款1万元。此款被告蒋XX至今未偿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蒋XX向原告艾物润公司借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负不到庭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艾物润人工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56元,由被告蒋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炜人民陪审员 李文明人民陪审��赵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春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