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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196号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662号1幢3单元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54107E。法定代表人:金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花,女,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林开平,男,汉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牵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