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81执16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正强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6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被执行人:何正强,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8日,住阆中市。本院依据(2016)川138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了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正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经查,何正强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账号:54970030000049890)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正强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内(账号:)存款人民币82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