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振强与周效雷、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强,周效雷,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6511号原告:张振强,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效雷,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敏,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振强与被告周效雷、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戚厚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效雷、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效雷于2016年12月17日、2017年7月10日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2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周效雷、张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被告周效雷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振强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2017年7月10日,被告周效雷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振强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1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借条、欠条、婚姻登记查询表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出借人张振强和借款人周效雷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偿还借款,同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不到庭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效雷、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强借款2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