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戴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888号被执行人:戴卫,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海安县人,住海安县。现在服刑。被执行人戴卫因犯绑架罪、抢劫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4)门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五元五角。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卫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曾于2017年3月17日委托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至今未回复。另,戴卫的刑期至2030年2月14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卫采取罚金刑及追缴财产的强制措施。目前,戴卫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尚在服刑,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害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葵锋英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