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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鸿塘镇鸿塘村农家店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鸿塘镇鸿塘村农家店一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334939。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被执行人鸿塘镇鸿塘村农家店一店。经营者曾样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塘镇鸿塘村农家店一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6执26号。经营者曾样兰下落不明,本院经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决定,从本院司法救助基金中提取3275元作为执行款执结本案,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再予以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执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占景辉审判员  丁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