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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爱昌与刘思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昌,刘思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270号原告:高爱昌,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思高,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高爱昌诉被告刘思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爱昌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爱昌撤回对被告刘思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爱昌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