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爱昌与刘思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昌,刘思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270号原告:高爱昌,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思高,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高爱昌诉被告刘思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爱昌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爱昌撤回对被告刘思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爱昌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