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丁、陈永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丁,陈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丁,男,汉族,万载县人,务农,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陈永红,女,汉族,无业,万载县人,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陈永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丁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25%计算,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计算到实际履行日止,但利息总额不超过1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6元。但被执行人陈永红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永红的银行存款40756元,或扣押、提取、查封、拍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