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金虎、李迎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虎,李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金虎,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李迎辉,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110000元并扣划银行行存款15700元,剩余款项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