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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超与常广亮、常广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超,常广亮,常广州,常海庆,秦维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68号原告:郭超,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臣勇,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常广亮,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常广州,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常海庆,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秦维远,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原告郭超与被告常广亮、常广州、常海庆、秦维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超于2017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广亮、常广州、常海庆、秦维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原告郭超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广亮、常广州、常海庆、秦维远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超撤回对被告常广亮、常广州、常海庆、秦维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超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信 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