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海艳与李瑞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艳,李瑞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10号原告焦海艳,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李瑞曼,女,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海艳与被告李瑞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焦海艳负担。审判长 马方伟审判员 邵政伟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