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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焦海艳与李瑞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艳,李瑞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310号原告焦海艳,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李瑞曼,女,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海艳与被告李瑞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焦海艳负担。审判长  马方伟审判员  邵政伟审判员  李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建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