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丁菊连、何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菊连,何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菊连,女,1985年7月1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陇世燕,系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54070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波,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光,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29551。上诉人丁菊连因与被上诉人何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菊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8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龙 婷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朱会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