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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霍雨佳、郝彥玲等与石玉山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宝成,霍雨佳,郝彦玲,石玉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宝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霍雨佳,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上述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彦玲,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玉山,男,1941年8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敏(石玉山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升,黑龙江智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宝成、郝彦玲、霍雨佳因与被上诉人石玉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霍宝成、郝彦玲、霍雨佳于2017年8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霍宝成、郝彦玲、霍雨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宝成、郝彦玲、霍雨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霍宝成、郝彦玲、霍雨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春燕审 判 员 赵文军审 判 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佳书 记 员 程 飞-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