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5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雪与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雪,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50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雪,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书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住所地苏州市斜塘名湖花园22幢1101室。经营者:张建华,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章,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雪与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以下简称装饰工程部)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雪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以装饰工程部提供的决算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错误;2、原审酌定质量瑕疵和美观问题赔偿1万元没有依据;3、原判认定踢脚线、护墙板、门套材料系高雪选择错误。装饰工程部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酌定质量瑕疵和美观问题赔偿1万元过高;2、高雪逾期支付进度款,构成违约,原审构成竣工日期认定不当,导致装饰工程部多承担1个月违约金;3、原审法院对违约金调整不当。高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装饰工程部对苏州世贸尚运苑1-601室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更换至正常使用(具体见清单),若不能维修、更换至正常使用,赔偿损失;2、装饰工程部赔偿其他装修损失18780.4元;3、装饰工程部支付违约金65570.33元(从2015年12月7日开始,每天按535268元的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竣工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装饰工程部承担。装饰工程部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高雪支付工程款53043.63元;2、高雪支付违约金,其中24087.06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每日按535268元的万分之五计算,61020.55元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按535268元的千分之一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高雪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3日,高雪(委托方,甲方)与装饰工程部(施工方,乙方)签订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世茂尚运苑1-601装饰工程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材料乙方代购,工程期限120个工作日,开工日期2015年8月6日,竣工日期2015年12月6日,如果小区物业周六、周日以及其他法定假日不允许施工,不计入工作日,工程工期顺延,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方开具工程保修卡。合同约定总价535268元,代购主材总价33万元,签约之日或施工进场之前分别支付合同总价的30%,合计32万元,2015年10月10日支付合同总价的35%即19万元,双方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5%即25268元。同时,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决算结算单,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签收,由甲方在五天内审核完毕,如无书面异议视为同意,十天之内结清工程余款,如有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滞纳金。合同还对材料、设备供应、质量标准及验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高雪在工程预算书(初步)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履行。高雪于2015年8月5日、9月7日分别支付工程款16万元,于2016年1月8日支付工程款20万元,合计共支付工程款52万元。此外,高雪已支付材料款47000元至材料供应商处。2015年11月10日,装饰工程部向高雪邮寄告知函,告知其代购主材护墙板、橱柜的总价款,并要求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确认。11月17日,高雪对代购主材进行了确认。2015年12月25日,装饰工程部向高雪邮寄告知函,告知其根据双方确认合同初步总价扣除大理石后,为632957元,要求高雪:1、对大理石价款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并对高雪自行购买的大理石重新安装事实予以书面确认;2、按照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221535元。2016年5月,高雪更换涉案房屋钥匙,同年6月,高雪在涉案房屋安装了密码锁,并告知装饰工程部进入要提前与其联系。后高雪安排家具进场。高雪陈述其于2016年9月入住涉案房屋。2016年7月28日,装饰工程部向高雪邮寄工程决算单及律师函,要求其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工程决算单,并于10日内结清工程款,延期将加收滞纳金;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月7日因高雪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装饰工程部的损失,要求其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误工费。工程决算书总金额为620043.63元。2016年8月1日,高雪向装饰工程部邮寄律师函,认为电视背景未完工,验房报告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两日内完成涉案房屋未完工程及破损部分的维修或更换,否则视为拒绝履行,承担违约金及第三方施工的费用。高雪未提及工程决算事宜。2016年8月4日,装饰工程部向高雪邮寄律师函,主要内容:一是因高雪违约在先,装饰工程部将暂缓履行对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二是强调高雪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所造成的装饰工程部的损失,由高雪承担。诉讼中,高雪主张的维修项目为:(1)客卫台盆龙头未固定、(2)儿童房及主卧石膏线炸开、(3)客厅大理石上面插座面板悬空、(4)餐厅顶部脱落、(5)主卧和客卫门板开裂。高雪主张的更换项目为:(1)客厅电视柜边一块地砖不平、(2)每个卫生间瓷砖空鼓、(3)电视背景拼接方式不符合约定、(4)踢脚线炸裂且不是实木、(5)护墙板裂开且不是实木、(6)门套开裂且不是实木。高雪主张赔偿的项目为:(1)因被告施工不慎造成金箔有污物无法修补,赔偿金箔3326元;(2)更换护墙板、踢脚线造成所有墙纸报废,赔偿墙纸及人工费共计8654.4元;(3)因更换护墙板、墙纸导致主卧床背部分要损坏,赔偿5600元;(4)客厅大理石抛光清洁处理,赔偿1200元。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维修项目(1)、(2)、(5)已维修,更换项目(4)、(5)、(6)已作维修,但未更换。装饰工程部陈述,维修项目(3)不是质量问题,因按照地面的统一高度安装的,符合装修行业规范,也不存在美观问题;维修项目(4)不是被告的装修造成的脱落;更换项目(1)经现场确认,接缝高低差小于0.5毫米,符合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更换项目(2)经现场确认不影响正常使用,也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不属于装修工程质保期内需要进行质量维修和更换的范围,且在瓦工工程交付验收时发现可以当即更换,现整个工程已竣工并使用,更换会实际造成其他部分的损坏;更换项目(3)未算在决算工程款中;更换项目(4)、(5)、(6)已进行维修,但材料均为高雪自己确认的,不同意更换。以上事实,有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工程付款凭证、双方的告知函和律师函及邮寄凭证,高雪、装饰工程部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涉案装饰工程有无竣工、验收。2015年8月3日签订的苏州市住宅装修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高雪、装饰工程部均应恪守。该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第4条第(8)项约定:“施工期间甲方(高雪)未经乙方(装饰工程部)同意不得私自换锁,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换锁则视为已接受并使用该工程,按竣工验收通过。”高雪确认其于2016年5月更换房屋钥匙、6月更换为密码锁,应视为涉案装修工程已竣工验收通过,由于高雪无法确认更换密码锁的具体日期,推定为6月15日。装饰工程部应在约定的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二、本案工程总价款的确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装饰工程部)向甲方(高雪)提供工程决算结算单,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签收,由甲方在5天内审核完毕,如无书面异议视为同意。高雪在收到决算书后,并未对具体金额及项目、工程量进行审核,仅提出电视背景未完工、部分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完工及维修、更换,故应视为对决算书的认可,工程总价款认定为620043.63元。审理中高雪提出的瓷砖及涂料工程量的问题,高雪并未提供瓷砖未用于涉案房屋装修的证据,且对涂料的工程量仅表示有异议,并未提出具体的项目,也无相关证据,故高雪的主张不予采纳。三、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即高雪是否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装饰工程部是否逾期竣工。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中约定装饰工程部方的代表人为李游,因此,在涉案工程的进行中,李游与高雪关于涉案工程的具体磋商意见,应视为装饰工程部的意见,装饰工程部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微信记录不真实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于工程进度款合同中约定于2015年10月10日支付19万元,2015年11月开始双方对工期顺延、工程价格等进行磋商,李游于2017年1月3日通过协议承诺于2016年3月10日前竣工,并于1月7日要求高雪交工程款20万元,完工后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高雪于1月8日支付20万元,由此反映,双方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已作了重新约定,达成合意,高雪据此履行支付义务,并未违反约定,装饰工程部认为高雪迟延交付工程款,依据不足。由于高雪擅自更换涉案房屋门锁,视为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6月15日竣工验收,但较之装饰工程部承诺的竣工时间,已属逾期,故装饰工程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审法院认为,高雪、装饰工程部之间的装饰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合同履行中,双方对竣工时间、付款进度及金额的作的变更,是双方的合意,亦应按约履行。高雪对涉案工程未书面验收即使用,视为该工程已于2016年6月15日竣工验收,装饰工程部应当对涉案工程在约定的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高雪诉讼请求中双方一致确认已维修的项目,本案不再理涉。关于高雪主张的维修、更换中未能维修、更换部分,经审查认为,有的客观上无法维修,如客厅大理石插座面板悬空等问题,有的更换将造成其他部分的损坏,产生更大的损失,但总体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属于重大质量问题,鉴于质量瑕疵(如客厅地砖一块不平、瓷砖空鼓、餐厅顶部脱落)、对美观造成影响(如客厅大理石插座面板悬空、电视背景拼接方式问题),可由装饰工程部酌情给予赔偿,结合材料价格、瑕疵程度、工程使用等因素,酌定为1万元。至于踢脚线、护墙板、门套,装饰工程部已进行了维修,高雪要求更换为实木,因该材料系高雪自己选择,其认为非实木,并无依据,故要求装饰工程部更换的诉讼请求,碍难支持。关于高雪主张的其他损失赔偿部分,其仅提供了高耀室内整体软装的价格表及收款人为涂振春的收条复印件,高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对该部分损失是否是装饰工程部造成的,高雪并未提供证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高雪于2016年7月28日收到决算书后未在约定的5日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对决算金额的认可,应按约在10日内支付工程尾款53043.63元(620043.63元-520000元-47000元),装饰工程部要求其支付工程余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理,装饰工程部未能在2016年3月10日前竣工,高雪要求其承担工期迟延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但违约金应以造成的损失为限,装饰工程部承担的违约金应以占用的高雪工程款52万元为基数,高雪承担的违约金应以未支付的工程余款53043.63元为基数。至于计算标准,鉴于合同中对于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约定不一致,装饰工程部主张延误一日按1‰支付违约金,高雪认为过高,为体现合同的公平性,采纳双方0.5‰的计算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雪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以52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二、高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工程余款53043.63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3043.63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三、驳回高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9元,由高雪负担1118元,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负担7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负担923元,高雪负担60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高雪与装饰工程部于2015年8月3日签订的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施工期间高雪未经装饰工程部同意私自换锁则视为已接受并使用该工程,按竣工验收通过。同时,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装饰工程部向高雪提供工程决算结算单,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签收,由高雪在五天内审核完毕,如无书面异议视为同意,十天之内结清工程余款,如有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滞纳金。高雪在一审中确认于2016年5月更换房屋钥匙、6月更换为密码锁,按约应当认定装修工程已于6月通过竣工验收。因装饰工程部工作人员李游协议承诺于2016年3月10日前竣工,故装饰工程部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装饰工程部之后于2016年7月28日向高雪邮寄工程决算单及律师函,要求审核工程决算单并结清工程款,但高雪并未对决算金额提出异议,仅主张对未完工、质量问题要求完工及维修、更换,因此应按工程决算书确定的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原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为体现合同的公平性,酌定按每日0.5‰的计算违约金系裁量权有效行使,并无不当。关于高雪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原审法院考虑到部分客观上无法维修,总体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属于重大质量问题,酌定装饰工程部赔偿1万元亦有相关依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踢脚线、护墙板、门套,装饰工程部已进行了维修,高雪认为系装饰工程部指定,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雪、装饰工程部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72元,由上诉人高雪、苏州工业园区原创清风室内装饰工程部各负担34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恩乾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茂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