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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司救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士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士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1326司救民2号申请人:潘士林,男,199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委托代理人:潘国委(系申请人潘士林之父),男,汉族,居民,住平邑县仲村镇马家峪西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4********。潘士林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于2017年8月21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6)鲁1326民初380号原告潘士林诉被告李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士林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救助金3000元。申请理由为: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劳动能力下降,收入微薄,父母、××,加之被告李永下落不明,相关赔偿费用得不到及时赔付,造成生活困难,请求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救助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6、平邑县仲村镇马家峪西村村民委员会困难证明;7、承诺书;8、(2015)临兰民初字第563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9、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大连交通事故认定书;10、民事起诉状;11、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2、被告无法查找证明情况。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28日19时10分许,另案被告杜峰驾驶鲁Q×××××小型汽车沿兰山区聚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临西五路交汇西100米时,与被告李永驾驶的无号牌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潘士林受伤,经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申请人起诉被告杜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经(2015)临兰民初字第5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潘士林起诉被告李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以(2016)鲁1326民初380号立案。后经本院民事审判三庭查明被告李永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的相关赔偿费用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残,致劳动能力受限,××家庭成员,导致生活困难为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民三庭审查提交了建议给予潘士林国家司法救助的报告,应申请人要求建议对其司法救助3000元,并动员申请人撤回对被告李永的起诉,同时提交了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和(2016)鲁1326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上述事实,有本院对申请人潘士林的委托代理人潘国委的谈话材料、本院民事审判三庭提交的建议司法救助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证实。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潘士林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八)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潘士林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