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东亮、温魁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亮,温魁芳,李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周东亮,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温魁芳,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李转梅,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周东亮诉温魁芳、李转梅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