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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金龙与夏燕勤、朱利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龙,夏燕勤,朱利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4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夏燕勤,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利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龙与被执行人夏燕勤、朱利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6052.79元,执行费590.7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隆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