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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八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八闽置业有限公司,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鹤峰路4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30361。法定代表人:黄国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丹宏,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八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9幢五层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6856409XK。法定代表人:曾祖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銮,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缪志远,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7117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能榕,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旺成,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八闽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能联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99.24元、上诉人福建八闽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3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叶庆兴审判员  黄澄祥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