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3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县工业园区河北片工业北路,组织代码:68090817-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广丰县华龙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饶市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以(2017)赣1103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广丰县华龙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黄庆媛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