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4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一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清威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发审 判 员 章黎选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