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洪滨海、唐山市古冶区昆海机电制修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江,洪滨海,唐山市古冶区昆海机电制修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824号原告:李长江,男,汉族,1962年9月4日生,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洪滨海,男,197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唐山市古冶区昆海机电制修厂。住所地:古冶区小殷各庄村北。投资人:王晓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江诉被告洪滨海、唐山市古冶区昆海机电制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6元,减半收取计6968元,由原告李长江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