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文川与杨中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川,杨中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92号原告王文川,男,生于1974年12月30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华良,男,生于1979年9月12日,汉族,住漯河市。被告杨中原,男,生于1972年6月15日,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川与被告杨中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王文川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升审 判 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