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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锐、石忠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锐,石忠玉,石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20号申请人石锐,男,汉族,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石忠玉,男,汉族,1993年11月10日出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石连勇,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42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42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审判员 王凤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