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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2188号原告: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原告吴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云人民陪审员 周 洁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慕奇